近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中山市司法局聯(lián)合出臺《中山市行政爭議調解工作機制》,成立中山市行政爭議調解中心(以下簡稱“調解中心”),統(tǒng)籌協(xié)調全市行政爭議調解工作,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調解中心辦公地點分別設于市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和市司法局一樓服務大廳,今后將由行政復議機構和人民法院分別負責復議和訴訟階段行政爭議的調解工作,并根據(jù)工作需要在重點行政領域和部門設立工作站、工作室,共同組建專業(yè)調解員隊伍。調解中心會向行政爭議當事人提供全面、準確的調解員信息,供當事人自愿選擇。
“調解中心成立的意義,在于在機制上確定了行政爭議調解流程。府院聯(lián)動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相當于多了一條解決之路。”市司法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行政爭議此前是按照行政復議或直接行政訴訟進行,一方面,辦案數(shù)量與壓力不斷增大;另一方面,總是使用對簿公堂的方式,對于解決當事人與行政機關的矛盾來說,并非最優(yōu)選擇?!艾F(xiàn)在將行政爭議調解放至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前端,能提前化解的先化解,調解不了的再進行案件分流,提高調解結案效率?!?/p>
根據(jù)調解中心運行機制與程序,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可以調解的案件、行政相對人要求和解的案件,或者通過和解方式處理更有利于實質化解行政爭議的案件,在登記立案之前,立案工作人員可以引導起訴人申請調解。法院、復議機關認為適宜調解的行政爭議,立案前分流到調解中心進行調解,由立案工作人員向起訴人、申請人出具《調解告知書》,告知案件編號、權利義務、調解流程等相關信息后分配至調解中心。訴訟或復議過程中,需要委托調解中心調解員協(xié)助、配合調解的,由承辦法官、復議案件承辦人通知調解中心。此外,對于不適宜或者當事人堅持不同意立案前調解的案件,應當依法登記立案、受理;立案后不同意調解的,由法院或復議機關繼續(xù)辦理。
近年來,中山不斷探索行政復議調解和解工作,加強行政復議與人民調解、公共法律服務等工作聯(lián)動,加強府院聯(lián)動,高效解決群眾合理合法利益訴求。2021-2023年度,中山復議機關共通過調解、和解以終止決定結案分別為286宗、321宗、336宗,連續(xù)3年調解和解結案率維持在20%左右。
編輯 曾淑花 二審 周振捷 三審 查九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