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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主體去向
一般情況下實行“從哪來回哪去”的政策,即退役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
其中,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的退役士兵,如退役后復學,其安置地為入伍時普通高等學校戶口所在地;如退役后不復學,其安置地為入學前戶口所在地。
易地安置去向
符合以下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guī)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結婚滿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雙方到結婚登記機關登記,并領取結婚證書之日起,至士官被批準退出現役之日止?jié)M2周年。
3.因其他特殊原因,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
其他特殊情況通常指:
一是國家和軍隊建設需要,由省級以上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批準;
二是需要照顧就醫(yī)、就業(yè)、生活困難的殘疾退役士兵;
三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單位的;
四是服役期間有重大立功受獎表現,當地政府和有關用人單位愿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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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照顧政策
退役士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由省級以上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1. 因戰(zhàn)致殘的;
2. 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zhàn)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3. 是烈士子女的;
4. 父母雙亡的。
士兵的父親或母親有一方被批準為烈士的,士兵本人即為烈士子女;士兵與其養(yǎng)父、養(yǎng)母收養(yǎng)關系依法確定,其養(yǎng)父養(yǎng)母有一方被批準為烈士的,士兵本人也是烈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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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安置地限制
2018年,退役軍人事務部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yè)安置工作的意見》放寬了安置地限制。
士兵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隨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經本人申請,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安置。其中,易地安置落戶到國務院確定的超大城市的,應符合其關于落戶的相關政策規(guī)定。